2010年2月10日星期三

編劇、導演、主角、配角





這數天按著《每日讀經釋義》讀到亞伯蘭 (後改名為亞伯拉罕) 和撒萊 (後改名為撒拉) 在迦南地住了十年之後仍未生子,心急之下忘記了等候神的時間和計劃的舖排,撒萊本身已被神選定作主角,但她更心急擅作導演,自作主張替亞伯蘭立妾夏甲,惹下一連串家庭問題。其實神才是整個人類歷史的編劇和導演,人只是其中的一個演員,有些人是主角、有些人是配角、有些人是臨時被別人 (不是導演) 拉入戲中的。但無論如何,導演仍然是整台戲的主宰,祂會把這些不在劇本中的人物拉出來,雖然他和他的後裔不是神的選民國度,但仍是一個大國,國民會住在以色列選民 (亞伯蘭從撒萊而出的後裔) 的東邊。(參聖經創世記16-18章、21章)

撒萊和亞伯蘭當日的一連串改動劇本故亂行動,影響直至今日;他們無意中形成了今日中東恩怨情仇的局勢 (由於非能以三言兩言於此交待,有興趣這題目者可作深入研究),這定非他倆當日的心意。因此神的跟隨者必須要學習仰望和等候神的作為。



聖經中的婚姻和婚姻風俗

以下一些關於聖經中的婚姻和婚姻風俗的資料和由舊約聖經時代演變至新約聖經時代,選自《證主聖經百科全書》(婚姻、婚絪風俗)條目。這些資料主要集中在舊約時代,由於年代久遠,如非參考一份有份量的參考書籍,我們是很難整理出這麼有系統的資料。順便一提,這是一本網主深為喜愛的參考書,在此拋磚引玉,希望更多人會買這本書放在書架上,常常作參考使用。以下是整段資料之抄錄:


男人和女人的結合,是神所設立,藉此持續家庭生活的途徑。婚姻這觀念是神制定的;當時衪吩咐亞當說,人應當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成為一體(創二24)。第一次真正提到婚姻這詞是在創世記三十四章9節(中譯:結親)。

希伯來社會由遊牧生活發展至農耕和村落生活;隨著社會的發展,婚禮的風俗也漸漸複雜起來。婚禮的儀式加添了婚宴、遊行和跳舞等。直到基督徒時代,婚禮才被視為一種聖禮。

母系傳統

舊約提到幾種婚姻模式,最早期的好像是根據母系傳統的原則,到了中銅器時代和王國早期,似乎還有這種痕跡,縱使此時在埃及(也許還有其他地方),母親在延續後代的事情上,仍扮演決定性的角色。但在聖經中,有關母系社會的傳統仍不能肯定。雅各與拉班一家同住,是因為他要為拉班工作,作為迎娶新娘子的聘禮。拉班表示從雅各這段婚姻所生的孩子是他的孩子,屬於他的族人(創三十一43)。驟眼看來,雅各為兩個妻子服侍拉班14年後,又自願多留下6年(三十一41),似乎有點奇怪。不過,他留下的原因可能是逃避以掃向他報復(二十七42-45),也可能以為他與拉班之約是終身的約。

基甸有一個妾,婚後仍與自己家人同住(士八31),而她的兒子也視自己為母親的同族人(九1、2)。參孫想看望他的非利士妻子時,要往妻子的娘家探望她(十五1、2)。然而,我們要留意這幾個例子中,基甸所面對的只是一個妾侍,而參孫所面對的是一個外族妻子,況且,兩人都沒有成為妻子娘家中的成員。一般來說,新娘子婚後都會離開父母,與丈夫的族人同住,利百加就是一例(創二十四58、59)。「娶妻」這用語是從「作主人」這字根演變出來的(申二十一13中「作丈夫」原文是「作主人」),而妻子通常也待丈夫和稱丈夫為主。

父系傳統

從希伯來人家譜中看到他們的後代是循父親的家系延續下去的(創五,十,三十六9-43;民一1-15;得四18-22;代上一1-9)。為孩子起名是擁有孩子者的特權,在聖經中,這權利差不多是由父親和母親平分的(參創四1、25、26,五29,三十五18;撒上一20,四21;賽八3;何一4、6、9)。兒子通常沿用父系先祖的名字,並且與他們認同。

在列祖時代的社會,父親在家裏是一個權威人物。妻子和孩子被視為他的產業,跟他的田地和牛驢差不多(出二十17;申五21)。他有權把女兒賣給別人(出二十一7;尼五5),甚至對兒女操生殺之權。

父親要負責供養全家,在經濟上支持他們,並保障他們生命平安。商業上的決策通常由父親作主,雖然事前他也許已跟妻子商議妥當。妻子所許的願要得丈夫的同意,才可生效(民三十3-16)。男人只要把妻子休棄即可終止一段婚姻,可見他在家庭中的權力有多大(申二十四1-4;參申二十二13-21)。

叔嫂婚配

希伯來人又設立了為兄弟立嗣之婚俗來保存一個家庭的名字和產業。一個男人死了,供養其寡婦和孤兒的責任便落在死者至近的男性親屬身上。負責者的次序已列在申命記二十五章5-10節。一般來說,死者族中同住的兄弟有責任與遺孀結合。若寡婦無子,結合所生的第一個兒子便要歸在死者名下,迦南人、亞述人和赫人都有這種婚姻制度。

舊約中最為人熟悉的叔嫂婚配的記載在路得記,不過這事件沒有嚴格地按照申命記二十五章的律法而行;路得需要找一個男性的近親娶她為妻,以保存丈夫的名字和產業,那位至近的親屬拒絕這責任,因為感到這是一種雙重負擔。他不單要買贖土地和供養路得,而且生下來的長子還要歸在亡兄名下,以後要繼承那土地。不過按照律法,人確實是可以拒絕這種婚姻的(申二十五5-10;得四7、8)。在路得的例子中,波阿斯這位次近的親屬願意負起這責任(得二20至四10)。

珥的寡婦她瑪在叔嫂婚配的制度下,許配給珥的弟弟示拉。在某方面來看,訂婚與結婚的效力一樣,所以當她的家翁猶大以為她在有婚約之下,與別人行淫有了身孕,便據理定她的罪,吩咐人把她活活燒死(創三十八24)。

一夫多妻

很早以前,人已感到開枝散葉,擴大家族的重要性,既可保存家業,也可供應軍力資源。為了達到這些目的,一夫多妻的情況十分普遍;不過很少人可以負擔兩個以上的妻子。然而,許多人擁有一個,甚至多個妾侍,特別在妻子不育的情況下。就是在這環境下,撒拉把婢女夏甲給亞伯拉罕作妾(創十六3),雅各娶了兩姊妹——拉結和利亞,兩人都把婢女給丈夫作妾(三十3-9)。雅各的哥哥以掃也娶了3個妻子(二十六34,二十八9,三十六1-5)。雖然這風俗在士師時代和早期王國時代稍受禁制,但聖經說基甸仍有「許多的妻」,很可能還擁有多過一個妾侍(士八30、31)。列王紀中記載了一個一夫多妻的大家庭;所羅門有「妃七百,都是公主,還有嬪三百」(王上十一1-3)。在這些家庭裏,妻妾和孩子互相爭競的情況,是可想而知的,特別是當一個妻子不育(撒上一6)或丈夫偏愛某個妻子(創二十九30、31;撒上一5),情況更厲害。雖然如此,希伯來社會對妾侍及其子女的權力與尊嚴是有所維護的。

漢模拉比法典(約主前1700)說明,惟有第一個妻子不育,丈夫才可再娶,但妻子若把婢女給他作妾,他就不可再娶。即使妻子能生兒育女,丈夫也可以娶一個妾侍;但除非那妾侍不育,否則他不可再娶第二個妾侍。在亞述法典(約主前2000)中,後宮的婦女是在妻子和妾侍的地位之間,她們可以被提升至妻子的地位。

雖然舊約有許多一夫多妻的例子,但無疑大部分以色列人都是一夫一妻的。在普通人家中,鮮有一夫娶大量妻妾的例子。
神本來給亞當的吩咐是「人……與妻子連合」(創二24)。希伯來律法一般暗指一妻制是最為人接納的婚姻(出二十17,二十一5;利十八8、16、20,二十10;民五12;申五21)。本來在王國時代這已是一個慣例,但像所羅門這樣的王卻沒有跟隨這希伯來傳統。被擄歸回以後,以色列人的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制,不過許多都以離婚為結束。

到了新約時代,一夫一妻制似乎已是定例,但有些人如大希律仍奉行一夫多妻。基督教訓人婚姻是一生之久的,人若離棄妻子,在她有生之年另娶,是犯了姦淫的罪(太五27-32)。

近親通婚

以前以色列人通常有近親通婚的情形,因此為了保持優良的血統,不得不對這種情況有所限制。在列祖時代,人可以娶同父異母的姊妹(創二十12)。在利未記二十章17節,這種婚姻是明明禁止的;但是直至大衛時代,這事仍有發生(撒下十三13)。在申命記的婚姻律例與利未記的聖潔律例中,有關婚姻的法例似乎互有衝突(申二十五5;利十八16),可能利未記中較嚴格的規限曾被修訂。表親通婚如以撒和利百加、雅各與拉結、利亞等,均十分普遍。若有親戚來提親,幾乎是沒法拒絕的(《多比傳》六13,七11、12)。摩西的父母就是姪兒與姑姑的關係(出六20;民二十六59),按照利未記的規定,這是應該禁止的(利十八12、13,二十19),雅各同時娶兩姊妹也是不許可的(創二十九30)。

最理想的婚姻是與同族也同支派的人通婚,與另一個支派的人結婚也是可以接受的。不過,最受關注的是與異族通婚的問題,因為這會破壞那牢固地維繫希伯來民族的傳統,而且當外邦妻子把異教的神祇帶進家裏時,會危及約民的宗教信仰。

異族通婚


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之後,許多人與迦南地的女子結婚,這情況令那些定意維持希伯來宗教信仰純淨的人感到惶恐(王上十一4)。異族通婚在摩西律法中是被禁止的(出三十四15、16;申七3、4)。但許多以色列人都不理會這禁例,繼續縱容混婚。若一個外邦女子被俘擄了,而她又願意放棄本國的國籍,則可算是例外(申二十一10-14)。上文也提過,參孫娶了一個非利士婦人,那婦人婚後仍與本族人同住,她丈夫間中去探望她,維持夫婦的關係(士十四8-20,十五1、2)。

以掃娶了兩個赫人女子(創二十六34),也娶了他的堂姊妹;而約瑟既住在埃及地,就順理成章地娶了埃及女子為妻(四十一45)。摩西的妻子是一名米甸人(出二21),而拿俄米兩名兒婦皆摩押人(得一4)。在大衛的妻子中有一名亞蘭婦人(撒下三3)。在所羅門後宮中,有許多鄰國的代表,包括法老的女兒,也有摩押人、亞捫人、以東人、西頓人和赫人(王上十一1)。亞哈的妻子耶洗別是一位推羅公主(王上十六31),她把巴力崇拜帶進了北國。有些以色列女子也嫁給了外邦人,如拔示巴選擇了赫人為丈夫(撒下十一3),而銅匠希蘭的母親則嫁給了一名推羅人(王上七13、14;代下二13、14)。

被擄歸回後,宗教領袖認為與外族通婚大大危害了希伯來宗教的純正,因而命令所有娶了外邦女子的猶太人與妻子離婚(拉九2,十3、16、17)。這行動的意思是,縱使家庭被粉碎了,信仰也必須保持純正。就是到了新約時代,保羅也公然責備與非基督徒結婚的行徑(林後六14、15)。

擇偶


青年人成婚的年齡很難估計。才15、16歲的男孩已被視為成人,而在較後期的猶太傳統中,通常少年人到了13歲,長者便為他們舉行成年祝典。大概瑪倫和基連因病去世時,仍很年輕(得一5、9)。押沙龍死時約20歲,但當時他已獨立生活了5年,可能已經結婚(撒下十三19)。實際上,王的兒子與平民的平均結婚年齡可能很不相同。一般認為男孩的結婚年齡最少是13歲,女孩則是12歲。

一般來說,少年人的父母會為他選擇媳婦。有關婚事的討論,都由新郎的父母與新娘的父母負責,而通常都不會徵詢兩個少年人的意見。年長的先結婚並不是必須的(創二十九26)。亞伯拉罕認為以撒應該結婚時,就差遣僕人往米所波大米他的親屬中選擇一個媳婦。僕人與新娘的兄長聯絡(創二十四33-53),而利百加在事後才有機會表示同意與否(57、58節)。若她父親仍在世,也許她連表示意見的機會也沒有。迦勒為女兒安排婚事(書十五16),掃羅也為米拉安排婚事(撒上十八17、19、21、27)。參孫欲娶一名非利士女子時,也是到父母面前求問(士十四2、3)。

縱使父親沒有實際為兒子揀選妻子,通常他也要指引兒子作合宜的選擇。以撒指示雅各娶母舅的女兒為妻,甚至以掃也在婚姻事上考慮父親的意願(創二十八8、9)。長老多比雅也記下他對兒子選擇妻子的意見(《多比傳》四12、13)。當然也有青年人自己表達意願(創三十四4;士十四2),或不理會,甚至反對父母的意見(創二十六34、35)。女子作主動的,如掃羅的女兒米甲表示愛大衛,則屬少有的情況(撒上十八20)。

聘金

一般年輕人都沒有能力娶第二個妻子,其中一個原因是以色列人有付聘金的習俗;新郎要把聘金交給新娘的父親。年輕人也可以為新娘父家工作或完成一項任務來代替聘金(創二十九15-30;撒上十八25-27)。處女若被強姦,強姦者要買贖她,聖經清楚說明了在這情形下,應付的聘金是50舍客勒,由於這是一種懲罰,所以估計一般聘金的數目大概在10至30舍客勒之間(利二十七4、5)。

在第二聖殿的時代,一個處女新娘子約值50舍客勒,而寡婦或離婚婦人則是這數目的一半。那時候人通常在一個星期的中間把處女娶過來,因為丈夫若發現她不是處女,仍可在翌日把證據帶往法庭,趕得及在安息日前處理這事。寡婦或離婚婦人一般在相等於現今的星期四那天過門,這樣,她的丈夫在安息日前有兩整天的時間觀察試驗她。

雖然娶妻的過程,好像是純粹在岳丈與新郎之間的交易,但確實的情況並非如此。希伯來人從不會把妻子看作奴隸。她有一定的權力管理丈夫的家,作為她兒子的母親,她也受到相當的尊敬。

父親所收到的聘金,死後可能就歸給女兒;若女兒喪夫,聘金也會歸給女兒,以解決她的生活問題。在亞述人的律例中,聘金是交給女兒的。根據漢模拉比法典,聘金要交給女子的雙親,但婚約一旦瓦解了,他們就要把聘金雙倍奉還。在希伯來人的習慣中,新郎要送禮物給新娘和她的家人,不過,大概不會像以撒送給利百加的禮物那麼多和貴重(創二十四53)。巴比倫的律例,卻是新娘的父親送禮物給新郎,但他只可以使用而不可以擁有,若新娘成了寡婦或沒有犯錯而被休棄,這些禮物就要歸給她。

定婚約


婚姻是兩個家庭互定的約或聯盟。婚約把兩個家族聯合起來,藉著親屬的擴展,整個群體的人數也增加了。在一個無論親屬多麼疏遠都彼此照顧的社群裏,這種聯合是十分重要的。盟約的觀念也可以有政治上的含義,比如所羅門與埃及公主的婚約(王上十一1),或以色列的亞哈和推羅的耶洗別之婚約(王上十六31)。婚姻之約與神和以色列人所立的約相似。從這個觀點來看,以一夫一妻制為正常的婚姻模式又多了一個支持的據點。

婚約的訂定儀式就是預送禮物,藉著這些禮物送禮者以及新娘子的財富和地位都得以確立(創三十四12)。在古代近東一帶,送禮物,就是把送禮者的一部分送出去,因此,送禮者事實上是獻出了自己的一部分。確立婚約的禮物同時也確立了送禮者在新娘子身上可行使的權力。

訂婚

婚事的另一個階段是訂婚。「受聘」一詞首先在出埃及記二十二章16節提及,在申命記也用過好幾次(申二十7「聘定」,二十二23、25「許配」)。訂婚在法律上的地位與結婚一樣(申二十八30;撒下三14),若有人侵犯一個訂了婚的處女,根據申命記中侵犯鄰舍之「妻」的律法,要被石頭打死(申二十二23、24)。訂婚包含「佔有」的意思,類似接受供物。然而,訂婚跟娶妻仍有一些分別(申二十7)。訂婚之後,將要作新郎的男子可以免服兵役。訂婚被看為正式夫妻永久關係的開始(太一18;路一27,二5)。

男子訂婚時,已被看為未來岳丈的女婿(創十九14)。約瑟的未婚妻馬利亞事實上已好像他的妻子一樣,雖然他們在耶穌出生後才同房。若他們按一般慣例而行,則要等到嬰孩斷了奶(通常在3歲左右)才可以同房。

婚禮

以割禮為男子婚前成年之禮的慣例,可追溯至主前1500年的巴勒斯坦和敘利亞。希伯來人大概在迦南地時已開始進行割禮,無疑在埃及地仍沿襲這慣例,而施禮的時間可能是在男子的青春期。神在西乃山向摩西宣佈律例時,吩咐以色列人在男嬰出生後第八天便替他們行割禮(利十二3)。在創世記三十四章,割禮與婚姻有關;割下摩西兒子的陽皮,使這父親成為「血郎」(直譯血的新郎,出四24-26),這觀念似乎也暗示當時割禮與婚姻是有關連的。

聖經第一次提及婚宴的慶祝是在雅各的故事中(創二十九22)。「伴郎」則在參孫的婚禮中提及(士十四11;詩四十五14)。聖經沒有實際記錄任何婚姻契約,旁經《多比傳》(七12)卻有提及。這契約要在一對新人同住了一星期後才生效(創二十九27;士十四12、18)。參孫在7日期滿前離開了新娘子,新娘的父母就當婚約無效,把女子嫁給別人(士十四20)。

一個傳統的婚約誓詞在伊里芬丁蒲紙的合約中被發現。作丈夫的要宣佈:「她是我的妻子,我是她的丈夫,從今日直至永遠。」到了主後二世紀,這誓詞被簡化為:「你要成為我的妻子。」

婚禮是全家大喜的日子。新郎新娘有特別的禮服(賽六十一10;結十六9-13)。新娘穿上華美的衣裳,通常飾以珠寶和其他飾物(詩四十五14、15;賽六十一10);新郎也穿上華服,並戴上頭冠(歌三11;賽六十一10)。新娘要用帕子蒙臉(創二十四65;歌四3),到了新房才可除下。這慣例解釋了利百加看見未婚夫以撒時,為何要拿帕子蒙臉(創二十四65),同時也解釋了為何拉班可以輕易在雅各的新婚夜,以利亞代替拉結(二十九23-25)。

婚禮儀式中的一個特色,是新郎和他的朋友手拿搖鼓和其他樂器列隊遊行(耶七34)。在較晚的時期,新郎和新娘的隊伍會分頭出門,然後相約一個地點會合(《馬加比一書》九37-39)。遊行之後,通常會返回新郎家享用婚筵(太二十二2)。以色列人樂於有藉口可以享用佳餚和盡情歡樂、喧鬧,而婚筵會延續7天(創二十九27;士十四12),甚至14天(《多比傳》八20)。

在訂婚或結婚的禮儀中,有時候會有一些象徵性的儀式,如路得要求波阿斯用衣襟遮蓋她,表示波阿斯願意娶她為妻,另一個儀式是新郎在新房中把新娘的腰帶解下;新房是特別為一對新人而設的房子或帳幕,婚姻高潮通常是在初夜(創二十九23;《多比傳》八1);染了血的布會留著,作為新娘童貞的證據。

離婚

與婚禮的繁文縟節相反的是,離婚手續極為簡單。一個人若在任何事上發現妻子有錯,便可以把她休棄。這休妻的權利直至主後十一世紀才被取消。然而,當時社會並不鼓勵離婚,離婚的手續也漸漸變得繁複,有種種方法攔阻這事的發生。
若丈夫控告新婚妻子不貞,而這控告被發現是假的,丈夫便不能把她休棄(二十二13-19)。若丈夫婚前已誘騙了妻子,則他終身不可將她休棄(申二十二28、29)。若妻子被人綁架了,丈夫有責任把她贖回。若妻子於婚後才變成聾子、啞子、瘋子或酒徒,丈夫也不可把她休棄。

由於離婚的法律繁複,手續上的花費也愈來愈大。到了後期,多由律師或拉比來輔導,特別在財物的事情上,他們忠告丈夫把應屬於妻子或其父母的財產歸還給女家。

若妻子犯了姦淫,丈夫有權把她休棄。即使他懷疑妻子不貞,也是如此。丈夫若認為妻子違反了正常的道德標準,變了節,或沒有管家的能力,便可以休了她。若妻子拒絕與丈夫同房已有1年,丈夫也可以休了她。其他休妻的理由包括:行為羞辱丈夫及其親屬;染上不治之症;或當丈夫遷往另一處居住時,妻子拒絕與他同行。

在拉比時期,妻子在某些情況下,也獲准與丈夫離婚。在聖經時代,婦人欲與丈夫離婚,便會被抨擊為違反猶太律法,而在馬可福音十章12節,這被看為一種外邦人的行徑。有一些證據顯示,主後二世紀,在巴勒斯坦地,婦人可以與丈夫離婚。在伊里芬丁的猶太人殖民地,丈夫寫了休書之後(參申二十四1、3;賽五十1;耶三8),妻子就可以自由改嫁(申二十四2)。

在漢模拉比法典中,雖然丈夫可以在宣讀了公式的離婚誓詞後,即可把妻子休棄,但他仍需給她金錢上的補償。在亞述律法之下,人無需作任何補償,而妻子也不能要求離婚。若婚禮中曾涉及嫁妝,雙方離異後,嫁妝通常會歸還給妻子及其家人。

一般來說,妻子的地位是低的。儘管她事實上有權為丈夫提供意見、管理家務、教育子女,以及在需要時與丈夫並肩作工,但丈夫仍是主人,妻子的責任只是服從。她雖然不是奴隸,但只是比僕人優勝一點而已,因為丈夫雖然不能賣她,但可以把她休棄。

象徵意義

至於婚姻在舊約的象徵性用法,新郎和新娘通常是代表神和希伯來人(賽六十二4、5;耶二2)。耶利米則用婚筵的慶祝與猶大即將變得荒蕪作強烈的對比(耶七34,十六9,二十五10)。何西阿也使用象徵性的描述手法,他說神不再以以色列為妻子(何二2),但以色列若回轉,向衪忠心,衪會隨時準備再次接納她(何二19、20)。

在新約,施洗約翰以新郎的朋友在婚禮中的喜樂來比喻他快樂的心情(約三29),而耶穌則以聰明和愚拙的童女的比喻來說明婚禮的準備(太二十五1-12)。在娶親筵席的比喻中(太二十二1-14),基督不經意地提到赴婚筵的客人有禮服為他們預備。以基督的新婦比作基督教會,在哥林多書信、以弗所書和啟示錄都有出現。

到了他勒目時代,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性生活,都受到嚴格的宗教律例限制。婚姻被視為民間一種盟約,而不是一個聖禮。在早期的基督教時代,人以保持童貞為最純潔的階段,最為神所悅納的。婚後守獨身或配偶離世的階段次之,婚姻生活則只排在第三位。雖然婚姻生活是基督所認可,也是保羅所接納的,但早期教會有一段很長的時間仍歌頌獨身生活,因而對婚姻生活造成極大傷害。
by: Hazel W. Per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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